醉酒驾车被查获,本应配合调查、接受处罚,被告人张三(化名)却动起“歪脑筋”——趁人不备,往已抽取血样的试管中加水稀释,妄图降低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以逃避刑事责任。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张三因具有毁坏证据妨害司法的从重情节,被依法判处拘役实刑,并处罚金。
抽取血样后偷偷加水 妄图“稀释”醉驾罪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执勤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张三趁血样封存送检间隙,偷偷向试管内倒入清水,试图稀释血液样本,降低乙醇含量检测数值。其异常举动被执勤民警及时发现,随后对其重新抽取血样。经鉴定,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庭审中,张三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供述称,向血样试管加水系意图降低血液酒精浓度,制造“未达醉驾标准”的虚假检测结果,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单就张三的血液酒精含量而言,若不具有该意见所规定的从重情节,本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张三在抽取血样后向试管中加水稀释,属于毁坏证据、妨害司法的行为,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据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三拘役实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血样系关键证据,篡改必将从重处罚
承办法官余燕飞表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危险驾驶案件的核心定案证据,属于司法诉讼中的关键证据。被告人通过加水稀释等方式篡改血样,属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妄图通过篡改证据、毁灭检材等方式逃避法律追究的投机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脱罪目的,反而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广大驾驶人员务必严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切勿自作聪明、铤而走险,以毁灭证据等方式妨害司法,否则只会加重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讯员:曾云妃 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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